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以负责人变更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萍乡某商旅服务公司系经营旅游产品的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以可向原告提供优惠价机票为由,要求原告向其支付3万元服务保证金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服务。双方约定若合同关系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服务保证金。原、被告双方维持该项业务往来长达四年,后因被告负责人发生变更,双方不再继续开展业务。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保证金,但被告以法定代表人以变更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阅看相关案件材料后,发现法律基础关系简单,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主动联系被告,向被告了解案件事实。据悉,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与原告磋商及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已发生变更,故不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被告知晓作为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得因承办人等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务。遂被告当场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