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房屋业主: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房屋出租人应主动识别萍安云小程序“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自助登记系统”二维码(附后),按照系统提示,如实、详细填写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以及承租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等基本情况。 2.仔细阅读《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房屋承租人员的管理,不论居住和经商均要求主动申报信息,及时报告承租人有关情况。 3.协助村(居)委会做好租住人员疫情期间日常出行管理,对以往承租人员离开本县后又返回入住的要当日上报,并督促承租人主动居家隔离2周。 4、登记范围:除旅馆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均需要登记备案。 报送途径及相关填报资料 1、新出租房屋租赁之日起3日内,通过登录公安机关提供的自助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备案,途径:关注“上栗公安”公众号进入“信息查验--出租房屋登记”端口或者直接扫描二维码登录。 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自助申报系统填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登记表报当地村(居)委会干部代为申报。 2、报送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租赁房屋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等基本信息。
建设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是每位租赁房屋业主的责任,望广大居民大力支持配合租赁房屋与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工作,共创平安和谐美丽家园。 上栗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一:“萍安云”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二: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上栗派出所:2099110 金山派出所:3888581 桐木派出所:3651030 鸡冠山派出所:3801000 杨岐派出所:3891600 长平派出所:3621007 福田派出所:3615777 东源派出所:3631028 彭高派出所:3672403 赤山派出所:3601098
附件三:未主动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租赁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
(九)疫情防控期间,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来自何地、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将承租人信息向社区和派出所备案建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未主动申报登记备案或租赁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来源:上栗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