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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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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4: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梳理证据,就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的固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提出了具体意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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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webp (1).jpg 同心战“疫”

经查,自2018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陈某使用捕兽夹、钢丝猎套在宣风镇、武功山景区等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华南兔10只、黄麂3只、野猪2头、山鼠3只。2020年2月18日,陈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蓝某使用钢丝猎套在宣风镇瑶前山场猎捕野猪一只。
日前,芦溪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陈某、蓝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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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县森林公安局)
下一步,芦溪县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最高检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监管的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同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协同各职能部门加强源头防控,切实保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来源:芦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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