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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某、杨某甲、易某某、邱某某等人非法采伐、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判决日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易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经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龙某某、杨某甲、易某某、邱某某等人作出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均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栗县长平乡塘上村将杨某乙、杨某丙自留山上的樟树砍伐后,雇请被告人易某某运送,将樟树销售给被告人邱某某。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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