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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一男子与人合资建房 却迟迟不能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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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5: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资合作共建房屋 建成后竟交付给他人

法院:返还建房款并支付利息

(贺婷 记者 钟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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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与他人合资建房却迟迟不能收房,后发现房屋已交付给他人并进场装修。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建房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2.4万元,后期利息以未返还合资建房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建房款返还清之日止。

据悉,2016年7月,张某邀请刘某合作建房,刘某将之前借给张某的借款本息15万元出资,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第四层右边房屋产权属刘某所有;房屋建筑主体预计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工;逾期交房,张某退还15万元建房款,张某后出具收条。房屋竣工后,张某未告知刘某就将约定给刘某的房屋交付给他人,且第三人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刘某无法入住。刘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合资款,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付至今。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建房款并支付利息。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同意将被告的借款本息转投被告与他人已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房产合资、合作建设,并与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均属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资、合作建房款150000元收条一份,应认定原告履行了协议全部义务。合资、合作建设房屋竣工后,被告不告知原告,将协议约定给原告的房屋交付他人,造成原告无法入住,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除返还原告合资建房款150000元外,还应从收到合资建房款之日起即2016年7月7日起至返还清之日止以合资建房款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返还原告合资建房款利息。         

来源:新法制报萍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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