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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上班请假回家参加酒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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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6: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杨某某等四人诉被告市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2018年11月某日,刘某某从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请假回家参加邻居酒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任。后刘某某的家属杨某某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本案能够认定刘某某是请假从工地回家参加邻居酒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地点是请假提前下班至回家喝酒的“合理路线”途中。至于刘某某请假提前下班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行为不影响其实质下班的性质,即使是提前下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的是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而不是影响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否则这种轻微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关于刘某某提前下班的目的。从现有证据查实情况,刘某某是回家参加邻居的酒席。“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一个“点”,包括刘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合理范围,都应属于“家”的范围。刘某某回家参加邻居的酒席,并不改变其回家的目的。故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刘某某为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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