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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 萍乡一工人高空作业坠落死亡 妻子与父母争夺84.5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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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8 19: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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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结婚仅数月,后丈夫在外务工时坠亡。事后,就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妻子和公公及两个女儿发生了分歧,最终四人闹上法庭。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判决死者父亲及两个女儿支付妻子赔偿金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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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高空作业坠亡 家属获百万赔偿金

    2019年7月,湘东男子田某在浙江杭州某公司雇佣作业时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田某的父亲、女儿及胞弟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田某家属108.35万元,扣除前期支付的9.85万元,仍需支付的98.5万元,所有款项打入田某胞弟田某军银行账户。同日,田某的再婚妻子陈某与田某父亲及两个女儿签订《死亡赔偿款分配前处置协议》,约定在赔偿款中提取14万元用于贴补田某安葬事宜的支出费用。由胞弟田某军合理支用,剩余84.5万元四人再协商分配,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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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分割比例引纠纷 妻子要求50%赔偿金

    办理完田某的丧葬事宜后,田某军将剩余赔偿款84.5万元支付给了田某的父亲和两个女儿,未分配给田某妻子陈某。陈某认为自己与田某最具生活紧密度,要求分割剩余赔偿款的50%,即42万元。田某七旬父亲认为田某对自己及两个女儿具有赡养、抚养义务,自己已无劳动能力,而两个女儿均未婚,其中一个女儿还在校读书,而陈某与死者田某结婚仅四个月,且死者田某坠亡前已向法院诉请与陈某离婚,生活紧密程度明显低于自己和两个孙女。故三人仅同意在死亡赔偿金分配时考虑分配陈某10%的死亡赔偿金即84000元。陈某认为分配给自己的赔偿金太少,故将田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给自己42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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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优先照顾父亲及女儿利益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持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是死者死亡后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的,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并非死亡人遗产。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并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也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本案原告和三被告皆为赔偿金第一顺序人,且被告田某某年老即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被告女儿田某婷虽已满十八周岁,但现在校读书,应认定二人为死者田某的被抚养人,在分配时应优先照顾二人的利益,剩余死亡赔偿金,结合原告与死者田某某登记结婚仅四个月和死者田某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的事实,可考虑在死者田某某的剩余赔偿金845000元中分配10%即84500元给原告。法院遂判决如上。
来源:湘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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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4: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配10%即84500元给原告。法院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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