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曹某邀请张某等人在位于市区家中吃饭、饮酒。当晚,保安人员陈某、刘某、王某、杨某四人在该小区值班。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及张某醉酒后来到该小区保安监控室,王某劝说两人离开,被告人曹某直接动手打伤王某。陈某、刘某、杨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曹某又动手打伤陈某、刘某、杨某。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刘某二人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刘某共计6,100元人民币,获得两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