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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为了一时面子,酿成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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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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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08: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一点小摩擦
就可能引起不可估量的后果
似曾相识的场景
不仅仅只是电视剧电影中的情节
现实当中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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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莺飞草长的一天,杨某和朋友喝完酒去KTV放飞自我,遂电话邀请彭某一起,彭某以有事为由拒绝。杨某某认为彭某在朋友前驳自己面子,便挑衅彭某。彭某不甘示弱,邀集肖某等一众朋友前往KTV找回场子,双方发生口角。事后杨某觉得自己丢了面子,便邀集刘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器具找到正在吃夜宵的肖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冲突,最后造成多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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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经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湘是又气又笑
芝麻大的小事
本来可以避免的
最后却因为面子
伤害别人
也坑了自己
各位小伙伴要引以为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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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这是中国传统的美德,体现的是中国人的团结和重情义。但真正的情义不是意气用事,是建立在理智的基础上,暴力不可取,多一份理智,少一分戾气。如果周围朋友有“难”,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合理合法处理,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而不是让他越陷越深,走上违法犯罪的路途。最后,交友也需谨慎哦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 |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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