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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骗你钱,还骗你感情!萍乡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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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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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0: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想开开心心“网上冲浪”
结果不但被骗钱
还被骗了感情
640.jpg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不法分子既然伸出了“黑手”
那么等待他们的
只能是法律制裁
↓↓↓


赌博群内赌徒高达150人

2019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戴某筹划在某网络聊天工具里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好友群。该群以群内赌徒发红包给庄家账号抢红包、赌徒竞猜红包尾数的几种方式进行赌博,赌徒如果猜中则能获得庄家给予红包数额2倍至100倍不等的赔付;如果未猜中,其发出的红包则被庄家账号抢光而不予退回。为此,被告人戴某先后购买了用于赌博的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机器人软件等作案工具,注册多个账户以“抢红包”方式接收赌徒下注、结算兑奖,租赁房屋用于“网上赌场”的运营,并招募邓某、肖某二人(均已行政处罚)担任“赔付员”为赌徒结算兑付奖金。截至2019年6月15日案发,赌博群中有赌徒至少150人,涉及赌资45万余元。被告人戴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戴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谎称低价卖手机 男子诈骗四十余起

何某从2016年年初开始,在网络上利用高人气QQ号发布超低价格卖苹果手机的虚假消息进行诈骗。何某先是在QQ空间中发布低价卖苹果手机的信息,一旦被害人上当受骗支付购买手机费用后,又以选择手机型号、激活手机、缴纳保证金、过关费等理由继续诈骗被害人钱财。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何某采取上述手段共计诈骗41次,诈骗金额人民币43962元。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39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诈骗未成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出借账号和密码 配合他人网恋行骗

2018年5月,刘某(已判刑)向被告人黄某提议,要黄某提供微信账号及密码配合刘某对被害人钟某进行诈骗,黄某同意并将其注册的微信号性别设置为女性,将微信头像更换为年轻女性自拍照刘某以做网络直播、治病等谎言骗得被害人黄某款项共计60575.5元。其中,被告人黄某负责通过与被害人微信聊天配合刘某编造谎言,还提供微信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码给刘某进行诈骗,并负责接收微信转款、支付宝截图后转发给刘某,黄某共分得赃款10492元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057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有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等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微商诈骗

2014年左右,被告人范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了在萍乡市安源区开店主要经营化妆品、养生品的被害人林某,后加其为好友,并成为其的下级代理,在微信上卖化妆品等产品。范某接到客户订单后,将客户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及客户地址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林某的助理,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被害人林某,将转账记录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林某助理,其收到转账图后发货。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范某通过网络技术伪造转账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林某助理骗其发货,共计26次,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30元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范某适用缓刑。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编提醒: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警惕来自互联网的“黑手”
避免被不良分子利用
  遭受损失!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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