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生育婚生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7年12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被告,试图与被告取得联系,均未果。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互敬互爱,互尽家庭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之后双方又未能较好协调和正确对待已出现的矛盾,特别是被告自2017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其家人及原告联系,对家庭不管不顾,说明其家庭责任感不强,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损害了夫妻之情。在此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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