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租用原告挖机不付租赁费,被诉至法院后仍不到庭。近日,安源区法院缺席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挖机租赁费9万余元给原告。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刘某租用原告挖机进行作业,尚欠租赁费9万余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原告不断打电话催要欠款,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欠条及机械租赁行业的交易习惯,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未依原告要求及时支付租赁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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