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易某偿还原告邹某借款3万元。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7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继续向原告借款三次,每次2000元,共计借款2.6万元,被告于2019年8月9日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被告易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该款被告没有偿还。 安源区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原件,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自述借款本金为2.6万元,计算了借款利息,故被告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该借款被告应予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