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1994年11月20日晚,郑某等人在萍乡某店闹事而与熊某等人发生斗殴,双方互被对方的人打伤。后熊某等人在萍乡某舞厅内玩,又遭到郑某等人的殴打。之后熊某方便找到被告人姚某开一辆中巴车在青山矿区某商店附近一巷子内追到郑某、赖某并进行殴打。赖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赖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而死亡;郑某为轻伤乙级。姚某得知赖某死亡后逃至外地,于2020年1月2日被民警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199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鉴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限制减刑幅度,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减轻两个量刑幅度量刑的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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