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叫嚣,酒吧滋事还拒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对被告人陈小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欧某、胡某、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9年9月19日,陈小姐等人在酒吧将酒洒在被害人一方及己方的欧某某身上,欧某某误以为系对方所为,便责骂并将杯中的酒和酒瓶扔向对方,后拿起不锈钢杯扔向对方并上前抓住对方头发,同时拿着破碎的酒瓶与对方对峙。在双方发生口角时,陈小姐等人用手殴打对方,后双方被劝开。经鉴定,王某、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日凌晨2点半,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被害人周某、罗某等民警、辅警赶赴现场处置。陈小姐意图强行离开,拒不配合执法现场叫嚣并用手抓挠对抗,致周某、罗某民警、辅警皮肤擦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姐等四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小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陈小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陈小姐等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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