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定被告熊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归还借款2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7年7月,被告熊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邓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起至2017年9月止,并签订借条一张,作为借款凭证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给被告。2018年12月被告熊某以车抵款向被告还款2万元整,剩余借款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邓某多次向被告熊某催讨借款,被告熊某以各种借口推诿不支付。被告熊某尚欠原告邓某本金及利息2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还款2万,尚余本金及利息2万余元,有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为证。原告诉请被告熊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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