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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5岁的罗某,于2019年与骑二轮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先后送至市人民医院、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十级伤残、护理期9天、营养期90天。罗某的父亲因此事多次与王某进行协商,却因王某的车辆未投保协商无果,罗某的父亲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多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法官与双方沟通后,均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均负同等责任,罗某的父亲要求王某立即支付各项损失以及诉讼费合计的50%,共6万多余元。王某提出之前垫付的900元希望在本案一并处理,愿意赔偿5万元。由于考虑到王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法官与双方之间沟通后,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共计赔偿5万元,当场支付5000元,之后每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为止。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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