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以被告姜某欠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将姜某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记录截图以及多次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用以证明被告于2018年借款一万七千元。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截图用以证明借款之事实,然各种截图均不能证明收款人系被告本人,以及聊天记录中未提起借款只是一些日常及原告催还,但被告未回应的记录,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在被告未到庭或到庭未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方仅持有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因无法证明被告系聊天记录的相对方,也无法证明该转账的用途,则无法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官建议在微信转账无借条的情况下,要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该记录。其次,如未还款,在催讨时,通过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再次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予以保全。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