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限期内赔偿原告谢某4万余元。
原告谢某自2014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12月,原告谢某按被告刘某的指示在萍乡市莲花县某路段的休息驿站刷油漆时,从两米多高的休息亭顶部不慎摔落,造成多处骨折。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9日方出院。经鉴定,原告受伤造成九级伤残。2019年5月,双方因意见不一共同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因被告除在住院期间支付原告医疗费和伙食费一千余元,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雇佣原告为油漆作业人员,但未提供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长期从事木工、油漆工作的成年劳动者,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其在凉亭顶部进行油漆工作,明知可能有危险,仍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摔倒受伤,对自身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被告刘某承担70%责任、原告谢某承担30%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