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六进宫”,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外出务工,途经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某房屋时,发现大门没有关紧,“一时技痒”再行盗窃,盗走屋内手机一部、食用油一桶。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8元,被盗食用油价值人民币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其他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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