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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无偿转移千万房产,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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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5: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债务人不愿还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债务人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无偿转移房屋减少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影响了作为债权人农商行债权的实现,其行为对某银行造成了损害,故对转移房屋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王某为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299万元提供担保。因该公司未按期还款,经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应对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1299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将其名下于2015年购买的一套近千万的房屋于2018年8月无偿转移过户登记至第三人肖某名下,再由第三人肖某无偿转移过户登记至第三人王某某名下,而王某与王某某系兄弟关系。该银行认为,王某在担保债务期间,无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在肖某名下,小某又无偿将该房产转移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上述处分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银行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当事人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王某等抗辩认为案涉房屋系王某某委托以王某的名义所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王某某,并提供了委托购房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根据户名为王某某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王某与王某某互有款项往来。另查明,王某与王某某系兄弟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本案中,案涉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在兄弟之间的密切主体,对发生在该主体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王某于2015年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款项全部系王某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同时根据王某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双方互有资金往来且极其频繁,在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汇款的用途为支付案涉房款的情况下,该汇款性质并不具有唯一性。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案涉购房款系第三人王某某实际出资以及其委托王某进行购房的事实。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除案涉房屋外,其另有足够财产偿付农商行的债务。显然,王某无偿转移名下房屋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影响了某银行债权的实现,其行为对该银行造成了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之间关于所涉房屋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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