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可有效降低驾驶人在驾驶时受意外伤害的风险。但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图省事,很多摩托车、电动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常常不愿佩戴安全头盔。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司机未佩戴安全头盔摔伤致死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山东某安装公司向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彭某等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吴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萍乡市某村由萍乡某燃气公司发包的由山东某安装公司负责施工的路段时,因施工地面有碎石凸起,导致吴某摔倒,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头部撞击地面碎石严重受伤。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5月14日,经抢救无效,吴某不幸去世。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行驶证、套牌车辆,其驾驶证已于2016年失效。山东某安装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中标萍乡某燃气公司关于该燃气公司2019年度常规燃气工程,且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事发当日,作为施工方,山东某安装公司并未在案涉施工路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途径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路段摔伤致死,山东某安装公司作为施工人,在对公共道路进行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该公司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吴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且在其驾驶证失效多年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系套牌、无行驶证车辆,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此外,在吴某摔伤后,吴某一方亲属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发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故认定吴某一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山东某安装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彭某等四人及山东某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