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易某某与其亲属一起来到上栗县福田镇连陂村公墓山上为已故家公扫墓。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将祭品中的雪烛用火引燃后插至坟墓的两边固定。在雪烛还留有明火的情况下,被告人易某某与其亲属扫墓结束后离开。因天气干燥,燃烧的雪烛滴下火星引燃坟墓前的青草,并蔓延至茅草茂盛的山岭中引发森林火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重点期上坟祭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公顷以上,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