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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人漂流发生意外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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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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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0 21: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
业余活动丰富多彩
诸如漂流、攀岩、蹦极等危险娱乐活动
深受年轻人追捧
但发生事故伤害时
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芦溪县人民法院
就受理了一起
因漂流受伤导致的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案情摘要

2019年6月,乐某与同事相约前往芦溪某漂流公司游玩漂流项目。漂流途中,乐某在船上被湍急的水流冲击受伤,右脚疼痛难忍,后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

事发后,乐某住院治疗30天,漂流公司支付了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双方就后续治疗费12000元等各项损失产生分歧。乐某认为芦溪某漂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漂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7333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芦溪某漂流公司作为惊险性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排查出漂流设施的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漂流环境,避免参与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

本案中,原告乐某在漂流过程中,在船上腿部撞击石头受伤,船并未倾覆,说明漂流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某漂流公司称原告乐某可能安全意识不够,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因此,某漂流公司应当对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
一、被告某漂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57元;
二、驳回原告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注释: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对于自愿参加危险刺激娱乐项目,造成了参与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虽然有意见认为原告乐某系成年人,应当知晓漂流项目的危险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对自身安全应负有自我保护义务,其自愿参与漂流活动,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本院根据全案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认定原告乐某并无过错,被告漂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消费指引

对于经营者而言
应做到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警示足够醒目、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足够规范、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足够到位、安全隐患充分排查并及时整改。现场配备具有专业资质认真负责的指导人员,进行游玩提示和规则讲解。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参与者注意项目的潜在风险。

对于参与者而言:
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充分评估自身能力,量力而行,不能盲目参与。在游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项目规则,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和劝诫,不能盲目自信冒险做一些危险动作。如在游玩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现场工作人员。
来源: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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