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6月28日1时许,黄某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其租住私房,先进入楼栋,后下楼与李某在楼梯间面对面相遇,黄某某从裤子口袋内拿出一把匕首,命令李某交出手机,李某被逼至楼梯转弯处的角落里,出于安全考虑,李某被迫将自己的一部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索要屏幕解锁密码,李某如实告知,后黄某某继续索要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李某予以拒绝。之后,黄某某拿着上述手机逃离现场。因李某的手机内存有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黄某某利用上述信息更改李某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并通过李某绑定的银行账户充值31403元至微信零钱,连续共计发送800元微信红包至自己的微信。李某补办手机卡并更改支付密码后黄某某无法操作其微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抢劫数额为1790元。黄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持刀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