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是多年好友。2020年10月,两人一起吃完晚饭结账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彭某(化名)便打了“好友”几拳。回家后好友将匕首藏于身上。彭某认为自己不该打谢某,打电话给他道歉并让其来喝茶。 在喝茶期间双方再次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好友从上衣口袋拿出匕首往彭某腹部及手臂捅刺数刀,后双方被劝开。经鉴定,彭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对故意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