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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再盗窃!萍乡一男子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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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萍乡段某因盗窃被监视居住期间不思悔改,再次盗窃,终被判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段某来到本市某菜市场,在一蔬菜摊位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与顾客做生意之时,盗走陈某某放置在泡沫箱上的一部华为手机。段某离开该摊位后,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随即追上段某并与现场群众将其控制并报警。因涉嫌犯盗窃罪,段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在监视居住期间的被告人段某不思悔改,又来到本市某家纺店假装购买凉席,趁被害人肖某某拿凉席之机,盗得肖某某放置在店内圆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次日,被告人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第一起盗窃事实中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另有盗窃犯罪前科、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对段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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