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并将相应货款侵占己有牟取暴利,未上交公司。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萍乡市某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个人账户私自收取他人货款,私自提高产品单价,私自收取税金,将公司应收货款合计206638.7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短期牟取暴利固然迅速,但不是长久取财之道,已经触碰法律的禁区,必将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惩。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