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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一公司拖欠工资被辞职员工起诉,法院判决还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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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15: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6月1日原告李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工作,后因被告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原告于2020年8月中旬向被告提出辞职,经被告同意,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离职。2020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拖欠原告的工资计56000元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付清,如未给付则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劳动报酬,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6000元及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月给付违约金3000元至实际付清拖欠工资之日止。
开庭时,被告辩称承诺函确实是公司出具的,承诺在2020年10月10日之前将工资支付给原告,承诺函上一共载明了五个人工资,其他人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工资已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付清。原告在公司任职时,因其过失让公司出了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待原告把问题处理好,公司会将所欠工资支付给他。
根据庭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所欠全部工资。对于逾期付款按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所欠工资付清之日止的诉请,因被告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最后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56000元及以所欠工资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工资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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