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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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曾借给其朋友2000元钱,后其朋友一直不还钱,还想叫王某去盗窃某地蓄电池用以抵消债务。王某是以收废品为业,考虑到这样除了能收回借款,还能赚钱,便同意了。后王某趁无人之际将某地蓄电池盗走。
经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21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系自首,已追回被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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