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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业主以房屋开裂为由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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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11: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业主王某向萍乡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300元。

  被告王某系萍乡某小区业主,2015年9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所住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单价为1.2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环境卫生、安保、绿化等公共设施基本的维护和保养。但2017年2月1日开始,被告王某便以房屋开裂为由,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某物业公司在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王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某也享受了物业服务,王某应当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且物业公司不是房屋开裂的责任主体,被告辩称的房屋开裂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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