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能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也是疫源疫疾防控的重要环节之一。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擅自安装狩猎夹、捕猎野生动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修复费4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发现其事先安装在本村山岭的狩猎夹猎捕到一只十余斤的野生赤麂,便将已死亡的野生赤麂带回家里处理后与家人一起食用。同年7月的一天,周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偷吃住宅旁菜园的玉米,便在自家花园中安装了狩猎夹。第二天早上,周某发现狩猎夹猎捕到一只一斤多的果子狸,见果子狸已死亡,便将其扔到了住宅前的农田里。经上栗县林业局鉴定,赤麂、果子狸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实施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周标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萍乡中院 杨洋 上栗县法院 谢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