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二十年终归案。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女士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01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张某与妻子到某菜市场卖鱼,导致艾某甲、艾某乙利益受损,双方发生口角,艾某甲、艾某乙强行将张某拖往镇政府一侧,随后双方发生械斗,张某拿刀砍艾某乙,艾某乙颈部被砍了一刀,血液喷射而出,瞬间倒地身亡,张某又朝艾某甲砍了一刀,砍在艾某甲左脑太阳穴位置。之后,张某快速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艾某乙系他人用锐器砍伤左侧颈部砍断血管造成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艾某甲系因暴力致头部一处4.5厘米头皮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2001年11月15日,张某的妻子支付赔偿款5000元,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转交给被害人之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一直潜逃在外。2020年3月初,张某和妻子来到张某姐姐即被告人张女士家中,自此经常在此居住。张女士明知弟弟在犯罪潜逃,但仍然提供其居住场所和生活上的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女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二被害人对事件的引发存在较大过错,可以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张女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安源区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萍乡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