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0年3月22日凌晨,刘某某行至萍乡某大楼,连续在此区域及其附近以撬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四个店铺进行盗窃。刘某某在此次盗窃中所得赃物和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约35839.11元。另查明,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018年两次被判刑,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其他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