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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芦溪一男子喝酒没开车,为啥获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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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9: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驾入刑至今已近十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语
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人不听劝阻
心存侥幸
不惜以身试法
近日
芦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敖某甲与好友敖某乙相约共进晚餐
席间二人均饮酒

饭后敖某乙提出
由其驾驶敖某甲车辆送其回家
敖某甲欣然上车
行驶至芦溪县某路段时
与朱某驾驶的小车相撞
事故造成朱某受伤
两车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敖某乙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
敖某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60mg/100ml
系醉酒




法官提醒
一般人认为自己喝了酒但没开车,怎么会构成犯罪?
事情可没你想得那么简单,作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不一定有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进行教唆也是共同犯罪,提供工具帮助也是共同犯罪!
以下三种情形:
●除酒后驾驶者本人外,明知驾驶者必须驾车出行,还极力劝酒并且在驾驶者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明知驾驶者已经饮酒,还教唆、胁迫其驾车;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饮酒且要求开车,仍将车辆给其驾驶。(本案中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都属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敖某乙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敖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敖某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4.6mg/100m1,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敖某甲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提醒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酒足饭饱后
请提醒同桌同行人员
共同努力杜绝酒后开车行为
牢记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来源: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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