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中院审结一起因网恋未果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林某于2019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于同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于2019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11000元给林某。2019年10月,张某在银行取款7万元,赴林某家将7万元彩礼交付给了林凤之母。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2020年3月,双方产生矛盾分手,至今未办理结婚酒席。分手后,张某要求林某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现金11000元和彩礼7万元,被林某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支付了小额金钱,是恋爱期间为取悦对方而为的支付,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在本案中不予返还。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或物品。对于彩礼的认定,应当符合本地的民风和习俗。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林某11000元,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给付是基于其他何种法律关系,无法确认该项支付的性质,故对与张某要求返还该11000元不予支持。张某称在2019年10月向林某之母支付了彩礼7万元,虽然林某予以否认,但是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取款记录、录音记录以及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综上,张某支付了彩礼7万元,双方并未同居,也未举办酒席等共同消费,未办理结婚的登记,该彩礼应当返还。遂判决林某返还给张某彩礼7万元。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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