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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5人诈骗案获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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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09: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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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5人诈骗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对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9月中旬

同案人刘某(在逃)伙同被告人李某、欧阳某某、陈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从中牟利。嗣后,四人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机等作案工具,招募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荣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并对业务员提供“话术”,进行岗前“话术”培训,租赁上栗县桐木镇一间民房为据点开始实施诈骗活动。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1日间

同案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欧阳某某、陈某将招募的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荣某某等话务员先后组成“互战队”、“挑战队”、“新秀队”、“超越队”、“冲锋队”等队进行管理,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等人分别担任队长,并先后聘用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等人为技术人员提供网络贷款平台帮助操作。同时,制定全勤奖、业务提成比例、完成定额单量奖等制度,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形成犯罪集团。后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犯罪集团,全面管理该犯罪集团的日常工作,被告人李某负责该犯罪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

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等话务员按照“话术”拨打由同案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先后假冒“闪电速贷”、“360快贷”、“薪易速贷”等公司客服,虚构上述公司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不查征信、快速放贷的事实,为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以贷款前需交“平台管理费”、“会员激活额度资金”、“保证金”、“提现费用”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9元或398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等人将网上搜索的“洋钱罐”、“小赢卡贷”等网络贷款平台链接推送给被害人,期间,又谎称优化数据、进行贷后管理再次骗取被害人贷款金额的10%或20%的手续费。截止案发,以被告人李某、欧阳某某、陈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8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7942.5元。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事实指控后,25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上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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