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王某曾因丢“冥币”骗取他人钱财,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故伎重演。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邹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12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邓某损失91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邹某、王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湘东某村,见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行走,邹某假装把装有3张一百元的真钞和一叠冥币的钱包掉落又将钱包捡起来,并打开给被害人刘某看,同时引诱刘某说要平分捡到的钱。随后被告人王某假装过来说有目击证人看到两人捡到了他掉落的钱包,要求查看邹某、刘某身上现金,双方纠缠过程中邹某将刘某身上现金1200元调包骗走。2020年9月,邹某、王某又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邓某身上携带的现金9100元骗走。二人平分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邹某、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