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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某公园附近发生车祸,现场一片狼藉,女司机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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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12: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5日凌晨4时许,湘东交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龙舟公园和320国道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伤人交通事故,请求民警出警。
(值班民警在与报警人联系的过程中,清晰的听到报警人大喊:“你不要走,回来,不要走!”)
民警当即要求报警人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肇事司机,民警将立即出警前往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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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赶到后
现场一片狼藉
只见一辆正三轮摩托车
侧翻在路面
一名中年男子
躺在车边奄奄一息
三轮车的后方停着一辆
因碰撞损毁严重的小车
车内空无一人

2021年5月5日凌晨4时许,湘B0Z***号小型红色日产逍客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途经湘东区龙舟公园和320国道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热心的报警人称:事故发生后,他正好路过,于是上前观察,发现肇事小车驾驶员是一名短发年轻女性司机,她坐在车上也不下车,他于是告诉女司机应该立即报警和通知120救人,但是,女司机不听劝告,报警人只有自己报警,在他报警时,女司机弃车离开现场。


肇事逃逸
是因为害怕?还是另有隐情?
难道她不知道逃逸的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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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勘查,红色逍客牌小型轿车驾驶室内安全气囊已弹出,车内未找到驾驶员有效证件,由于夜间视线不好又事发突然,报警人也不记得其样貌及衣着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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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民警立即报告大队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查询到
该车辆的车辆信息及车主信息,
发现该车辆年检及保险均超过有效期,
车主为女性,
但车主年龄与报警人描述的不相符,
且车主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民警意识到该车辆
很可能是挂靠在他人名下的车辆,
经验丰富的办案民警
又通过各种线索的侦查
一个名叫张某的人浮出水面
    同时,民警又在车辆的后尾箱内发现了一个快递包裹,该包裹的收件人的信息以及车内发现的名片信息与民警查询到的张某信息是一致的。
     民警立即拨打了张某的电话,在打了十多通电话后,对方一直未接听,随后民警找到车内遗留名片所备注的地址,与周边的美容店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张某的信息以及去向,通过种种可疑的线索锁定肇事逃逸驾驶员就是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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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兵分两路
一路对张某逃逸现场的路线
进行分析研判调查
一路迅速赶到湖南省醴陵市
张某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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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肇事车辆注册在张某母亲的名下
此时家人也无法联系上张某
民警告知肇事逃逸后果的严重性,
做其母亲的思想工作
让她劝张某尽快到
湘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事发13小时后,张某迫于警方压力
不得不于2021年5月5日17时许
在父母及朋友的陪同下,
到湘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讯问,张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张某交代,其肇事逃逸的原因是因其驾驶的车辆未年检、未购买保险,因担心无力承担赔偿,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心里抱一丝侥幸所以弃车逃逸。
   对此,张某对肇事逃逸的行为深感后悔,对事故中受伤的伤者深表愧疚。
   张某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等待张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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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因此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事故发生并非本意
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
无论是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那么问题来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1、立即停车  2、保护现场
3、抢救伤员  4、及时报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侥幸
让自己错上加错
悔恨终生
!!!


来源 |湘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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