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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醉驾男子数罪并罚被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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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08: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撤销被告人胡某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小车从安源区火车站附近往某方向行驶。同日2时40分许,途经某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后护栏撞到对向车道被害人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罗某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4813毫克/100毫升。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胡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罗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向罗某赔偿摩托车维修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该款已由胡某支付,罗某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后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亦从重处罚。案发后,胡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其所犯危险驾驶罪系在该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予以数罪并罚。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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