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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市监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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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5 10: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行为的决策部署,指导推进打击假冒侵权执法办案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和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打击假冒侵权典型案例
01
陈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陈某所销售的罐装“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标示批号为20200801)罐身标示有“红牛RebBull”及两头斗牛图案,标称制造商为河南省恬润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发现河南省恬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号41686762),2020年4月17日被驳回。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发现“红牛”商标文字及类似图案组合()已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21日申请(申请号878072),国家商标局于199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经县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明,陈某于2021年元月在去广东的路上以72元的单价购进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件(12罐)用于自己饮用,其中自己饮用4罐,剩余8罐随手放置在自己超市经营场所的牛奶架上进行销售。陈某不能提供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系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说明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提供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量少情节轻,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8罐;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周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周某于2021年3月12日从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市场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其金色罐体表面印有紫色“RebBull红牛”字样+红色双牛图形,蓝底白字“红牛维生素功能)20件及牛栏山陈酿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每瓶规格为500ml)标签标有“牛栏山®”字样)6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购进单价为每件80元,牛栏山陈酿白酒购进单价为每件120元。购进上述商品后,当事人周某拟分别以每件130元及每件90元的批发价格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到全县各地推销。经查,当事人周某对供货商经营者姓名、店铺字号名称与详细门牌号码均不清楚,双方未签订供货合同。当事人周某也未能提供供货商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及上述商品之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明确说明上述侵权商品的提供者。截止案发,当事人周某上述商品尚未售出。按其拟定批发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580元。当事人周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家庭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六)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周某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72瓶和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480罐;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来源:莲花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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