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0元。 2020年3月18日16时30分许,刘某因土地种菜问题与被害人邓某之妻张某发生争吵,随后邓某赶至现场将刘某安装在自家墙壁上的电表扯下摔在地上,为此双方发生揪扭。在揪扭过程中,邓某用右手击打刘某左耳上方位置,刘某用右手握拳击打邓某左额头,打中邓某左眼眼球部位。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刘某家属陪同邓某外出救治,并支付救治费用。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相邻纠纷而拳击被害人左眼眼球,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