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仍屡教不改,再次行窃被抓。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一千余元。 2021年1月12日晚,邓某与他人商量决定一起去萍乡市区某网咖盗窃。次日8时左右,邓某趁肖某睡觉睡之机,拔掉正给手机充电的数据线,盗走肖某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后逃离现场随后将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一千余元。同年1月18日,邓某被民警抓获。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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