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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三万余元!芦溪两男子协助诈骗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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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7: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江某在明知甘某、何某、罗某(均已判决)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何某、罗某通过被告人阳某某向甘某学习了诈骗方法,阳某某还将微信提供给甘某、何某使用;被告人江某将微信提供给何某使用,还学习了何某的诈骗方法实施了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构成诈骗共犯,涉案金额为37,710.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为7,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某、江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某、江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阳某某、江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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