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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十余克,萍乡两男子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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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谢某联系冰毒货源,到“七叔”等处购买毒品后,和董某一起进行分装贩卖,董某帮助谢某贩卖给吸毒人员后再将毒资交给谢某,二人共同贩卖冰毒五次,计1.9克。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董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谢某购买冰毒,之后二人见面,董某微信转账170元给谢某,谢某将0.3克左右的冰毒卖给了董某。2019年8月1日12时许,吸毒人员金某(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谢某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0.3克左右的冰毒,金某便通过微信转了150元给谢某。另查明,董某、谢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谢某居住的房间搜出并扣押了十八包大小不同的白色可疑晶体和一小包红色可疑药丸,总净重9.18克,在董某居住的房间搜出并扣押了一小包红色可疑药丸和七包白色可疑晶体,总净重1.96克。经鉴定,白色可疑晶体和红色可疑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贩卖毒品事实中,谢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指挥参与的全案犯罪处罚;董某系从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论处,并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谢某贩卖冰毒数量为13.64克,董某贩卖冰毒数量为3.86克。董某归案后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谢某有前科和吸毒劣迹,董某有吸毒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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