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易某高价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套卡后转卖,其中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5张,易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张。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易某转账给甘某部分资金作为收购银行卡的前期费用,由甘某带他人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套卡(每套包括银行卡及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及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后交给易某,再由易某邮寄至云南的郭某 (未到案)处,二人从中赚取差价及好处费,其中甘某获利6500余元,易某获利2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二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甘某曾被行政处罚,属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易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通过其亲属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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