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20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于某在某电器店从事临时性促销员工作,负责销售该店厨卫、电器等商品。期间,于某利用自己促销员的身份,采取私自收取顾客货款不入公司系统的手段,侵吞多名顾客货款共计7万余元。同年10月底,于某在未辞职也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携带上述货款离职,多名顾客联系于某未果后找到该电器店,该店亦无法联系于某,便按照顾客要求退款或送货。该店遂将于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经手的单位应收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归案后,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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