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吴某于2018年1月购买了萍乡某栋某室商品房,并与原告某某服务公司签订了《萍乡天玺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0月开始拖欠物业费,费用达到六千余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某某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张某、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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