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男子王某在聚会时因友人劝酒一事与对方发生口角,遂拿起酒瓶将对方砸伤。近日,萍乡市芦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6月19日晚10时,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同在芦溪县某啤酒夜宵店吃饭。席间,刘某向王某敬酒,王某未喝完杯中之酒,刘某便对王某进行辱骂。王某气不过,拿起一只空酒瓶朝刘某头部砸去,致酒瓶破碎,刘某的头部和脸部被酒瓶玻璃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萍乡市芦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该案在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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