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购房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 能否查封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呢? 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案件详情 2014年,张某经朋友介绍向曾某借款1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2%。还款期限已到,张某却以生意亏损为由拖延不还,双方与朋友再次协商,张某仍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张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前三年陆续支付了利息3万元,后几年分文未付。
直到2020年7月,张某承诺:在售卖完自己的房产后,将一次性付清所有本息。没想到张某再次违约,仅仅支付了3万元利息。
2020年10月,早已失去耐心的曾某选择将欠款迟迟不还的张某诉至法院。
02 正在执行 案件经芦溪法院判决,张某需要支付曾某本息合计13万余元。
执行中,法官查控张某名下财产,结果一无所获;进一步查询其妻子名下财产状况时,发现有一套商铺属于婚姻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妻子名下。执行法官遂予以查封,并向租户送达执行材料,同时对商铺租金予以冻结。
法官向张某夫妻送达执行材料时,张某仍无动于衷,法官进一步释法到,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一半的份额,如果还不主动履行,将启动拍卖程序执行该商铺中张某享有的份额。
一听要拍卖了,张某知道法官较真了,终于慌了神,赶紧筹钱把欠款13万余元一次性履行完毕。
03 法官说法 综上可见,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无论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均不予支持。但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会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查明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利,法院在执行中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保护。
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家”被执行; 其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 最后,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来源 |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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